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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erterye 2020/3/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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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要练说,得练看。看与说是统一,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练看,就是训练幼儿观察能力,扩大幼儿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蚕种管理办法课本、报刊杂志中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为什么?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缘故。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可以写在后黑板“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财富。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与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与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蚕种生产经营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与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与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与浸酸。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与国畜牧法》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与行业合法权益。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与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蚕遗传资源。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集新增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蚕遗传材料。提供新增加蚕遗传材料,有权获得适当经济补偿。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按照国务院规定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审批。第十条国家扶持蚕品种选育与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与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蚕良种繁育体系,推进蚕种科技进步。第十一条新选育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农业部与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鉴定、评估与蚕品种审定。第十二条通过国家级审定蚕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蚕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饲养。审定未通过蚕品种,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向原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十三条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蚕品种与引进转基因蚕遗传资源,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章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五条蚕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