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主要业务程序规定溆房发〔 2009 〕1号为了加强内部管理, 规范房产办证行为, 促进本机关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行依法行政,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包括以下十四项房产业务: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证登记; (五)房屋所有权证换证登记; (六)他项权利登记-现房抵押; (七)他项权利登记-期房抵押;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九)商品房预售登记; (十)物业公司备案登记; (十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十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十三)房屋拆迁许可登记; (十四)房屋安全鉴定。 2 二、办理房产业务程序(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 )产权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 1 公民应提交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或其它组织应提交证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凡有委托情形的需另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需提交委托公证书,法人或其它组织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法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商需另提交: ○ 1 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 、房屋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资料或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原件); ○ 2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移交我局维修基金专户凭证(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比例为购房款的 2%); ○ 3 国税结算证明单(原件); (6 )凡商品房预售的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7 )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证(原件)。(8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2、房屋初始登记办事时限: 15 个工作日, 每增加 5 户延长 1个工作日。 3 、房屋初始登记办事流程: 3 (1 )收件处资料收集、业务受理; (2 )测绘事务所房屋面积实地测量; (3 )白蚁防治站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4 )产权股产权调查确认,资料初审、复审; (5 )法制股办证程序审查; (6 )主管领导业务审批; (7 )收费处收费; (8 )产权股房屋所有权证发证; (9 )档案室资料归档。 4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性质房屋登记费住宅 80元/件湘价费[2008]122 号行政性非住宅 550 元/件白蚁预防费新建房屋 元/㎡湘价费[2008]122 号事业性装修房屋 3元/㎡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量费住宅 元/㎡湘价服[2005]132 号服务性商业 元/㎡综合楼 元/㎡测量成果利用费分幅平面图 50元/幅分丘平面图 60元/幅分户平面图 40元/幅(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 4 (1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 )产权申请人(买卖双方)主体资格证明; ○ 1 公民应提交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或其它组织应提交证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凡有委托情形的需另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需提交委托公证书,法人或其它组织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法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5) 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移交我局维修基金专户凭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代收,代收比例为购房款的 2%); (6 )税务部门结算证明单及发票(原件); (7) 有房屋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共有权人同意产权转移的书面证明(原件); (8) 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图纸及测量报告(原件); (9 )白蚁预防合同或白蚁预防证(原件)。 5 ( 11 )核档证明(原件)。( 12 )规定的其他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