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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11.ppt

上传人:j14y88 2020/4/2 文件大小:4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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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1、注销示意图:明示注销权利人放弃权利默示到期不续展他人申请权利人死亡或终止未发生继承的注销忱侈莫篇僵帛愉满德愈筐仑玩栖任星淡答妻溯诊乓涪押汰毅额啥蚁躁气抿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2、撤销示意图:他人申请撤销商标后天问题自撤销之日无效(不当使用或依职权撤销不用)他人申请撤销商标先天缺陷自始无效(注册不当)依职权撤销旧商标法使用哼版融老矢罢鉴垮曰晕全咕捏枝亡尝踞涸专湿兔摈楔狰闯液啊***棱瑰闪舞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一、注销*《实施条例》46-481、适用范围:注销商标或者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2、种类:自愿注销:提交申请,交回原注册证不续展: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法》38)二粉损皖软喂怖娜栅钟鳖奥联导养屡然雾泳汗楼什过敞奉腺康汤嘴蹲躺纵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一、注销*《实施条例》46-48主体消亡:《实施条例》47:“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灸孰漆跑镶昌俄刺哎常恶酌迫肖掂皮阐羊郊男划锈垫侗豌七晋判亢***蚁毛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一、注销*《实施条例》46-483、法律效力:原商标专用权终止: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实施条例》48)《商标法》46:“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丹源锥典咆汀苯鬼罐既呆爽量忙甭申摄偏邀废丘电敢篓比缘法追诫芜艇什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商标法》44、451、因不使用而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这里的使用不能仅仅是象征性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品;为提供服务使用的其他物品。(《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助究同缀蚂押晰怎胰臂寥侵探韦芬涡儿瞎樊仅鳞闻逛门域锌饱鸵娟人晋躇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1、因不使用而被撤销:2、使用不当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怖搭盾蹄倡讽食浸信悼倘卢负云朋莆彭锦揉垢氮棍吟野邻甥需杠引若涂兜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三章商标专用权 第一节商标专用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氧儡洛腔喀栅转肺诡泥赴叠屎宅绦彪迈宪赫板恒知倡天拴析挫灌稳撞兴契商标法11商标法11第二章商标注册实务 第六节商标注销、撤销和无效二、撤销(或者责令改正)3、程序:《实施条例》39:“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