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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工作, 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管理, 根据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1 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 《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 2011 〕64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中红字〔 2012 〕 39 号)等有关文件,以及 2014 年3月1 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会议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 18 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愿表达其逝世后无偿捐献器官用于救治器官衰竭患者的意愿, 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本办法不适用于活体器官捐献。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全工作的管理。第五条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登记管理工作。省级管理机-2- 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市、县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 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业务咨询和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工作。第三章志愿登记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登记: (一) 到就近管理机构填写并递交《中表》(见附件 1); (二)登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 www. .cn ) 进行网上登记。此网站是中华人民共和的官方网站; (三) 通过邮寄、传真等形式向管理机构递交《中表》。第八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见附件 2 )是记录登记者器官捐献意愿的载体。登记者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 向各级管理机构递交《中表》,通过审核,获得实体登记卡; (二) 登陆网站( www. .cn ) 提交《中表》,审核通过后,网上生成电子登记卡, 同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索要实体登记卡。-3- 第九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编号规则以《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红字〔 2011 〕 64号) 规定为主要依据, 做适当调整完善, 号码由 1 个字母和 12 位数字组成,纸质登记表申请者编号字母为“Z”,网上申请者编号字母为“W”,第 1、2 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国家标准 GB2260-1986 ) ,后 10 位数字代表登记序号。本办法发布前登记的相关资料, 各级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编号。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享有捐献身体全部或部分器官的权利,以及变更及撤销捐献意愿的权利。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可通过登录网站提交、向各级报名登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等途径变更、撤销器官捐献登记意愿。第十一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享有下列知情权: (一)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和工作流程的权利; (二)查阅本人登记信息的权利。地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