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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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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doc

上传人:tswng35 2016/3/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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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摘要: 十年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过一次学术讨论, 当时,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硕布, 一些原本得到确认的观点再次模糊起来, 有必要予以新的检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个不规范的法律****语, 它时本来清晰的侵权责任理论体系构成了扰乱, 而实际的意义却并没有学界想象的那般重要, 十年前的那场学术讨论的参与者对彼此都存在误解, 却使得那场讨论更值得关注。关键词:知识产权慢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学术界十年前曾经有过一次争论,讨论由郑成思先生发起,他著文称,在知识产权侵权中有必要全面引入无过错责任①; 诸多学者子以积极回应, 主张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仍应当全面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当时争论的结果, 是知识产权侵权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占据上风。持该观点的学者们指出,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支持知识产权无过错责任的学者, 是错误理解了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原则只针对损害赔偿责任,其余诸如停止损害,返还财产本来就不必采用归责原则,是个伪问题。以后的近十年间,该问题再未引发波澜,对归责原则的理解也似乎达成共识。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 201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却让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这场争论。根本的原因在于,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纳学术界已经形成的共识, 在归责原则的问题上仍然没有区分,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形式则在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赔偿损失;(七) 赔礼道歉;(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仍然将损害赔偿和其他其中责任形式并列, 易言之, 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过错, 则被侵害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 不仅不能要求赔偿, 甚至不能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碍, 这不仅有违人们日常的生活行为观念, 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冲突, 而在侵权法领域内, 则明显放弃了大部分民法学者所谓归责原则针对损害赔偿, 而其他侵权责任不限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共识, 使得归责原则理论更加扑朔迷离。我们究竟应当怎样看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结合十多年前的那场讨论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仔法》,我们可以对“归责原则”进行一次新的探索。二、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传统理论的质疑(一)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传统理论概述传统侵权法中,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 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②一般认为,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定归责原则的确立, 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的确定和损害赔偿原则与方法的确定。③另外, 学者们一致认为, 由于《民法通则》将德国民法债编中的侵权独立成为民事责任中的一部分, 并增加了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形式, 使得德国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被大陆学者广泛误解, 认为所有侵权责任都有归责原则,而实际上它就是“损害赔偿责的归责原则”。(二)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逻辑缺陷上文己经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