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相关活动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不得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册第五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职业管理制度。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将全部申报材料与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与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对申请初始注册,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与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第八条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与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限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第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职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限期。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退休人员退休证明等)。第十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其他相应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增项注册。申请增项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与执业印章;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与执业印章;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文件。第十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与制作。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是二级注册造价师职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二级注册造价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