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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联盟营销协议书--聆海上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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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联盟营销协议书--聆海上海.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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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装饰材料联盟商协议甲方: 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乙方: 上海唯欣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的及原则: 双方之间自即日起建立长期的商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相互之间认可并信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之原则。二、合作模式: 甲方在自身经营过程中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产品; 乙方承诺对甲方购买和使用其产品事宜提供优质服务和积极配合,并保证在甲方直接购买和甲方推荐客户购买其产品时甲方均依法享受其他的法律保护。三、展厅样品政策 1、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材料展厅展位平方米(具体位置双方已确认,具体位置见附件位置图),,所需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展品归乙方所有。 2、乙方所用展位应按照形象店、精品店的标准予以设计和装修,装修方案及装修工期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展位费零(大写人民币) 元/年。展位费乙方可选择按下列一种方式交纳: 1)每三个月交纳一次。协议签订之日交纳第一季度展位费,以后每季度第二个月交纳下一季度展位费; 2)按年度交纳。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全年度展位费。乙方如不按时交纳展位费, 甲方有权单方(无须通知乙方)直接终止协议并不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 4、乙方应及时更换展位展示的样品,更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甲方根据销售情况有权要求乙方调换展示的样品,乙方应及时调换;乙方应保证展示的样品是乙方的最新及最畅销产品。 5、乙方产品如有缺货,必须在不影响甲方正常销售的前提下提前 7天通知甲方材料部门, 并须在展位相应样品上明确做出“缺货”标示或撤走样品,否则如果因此造成甲方客户装修工期延误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四、市场推广 1、双方必须精诚合作,共同维护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并相互配合对方的整体营销策划及对外宣传。当甲方举行大型营销活动(如展会、家装艺术节等)时,乙方应积极参与并给予甲方一定的进价优惠等配合。当乙方有商品促销活动时,应提前 10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是否参加活动,如参加则甲方应当在展厅中对乙方的促销活动给予必要的配合,乙方应保证甲方享受不低于活动促销价 10% 的销售利润。(含税) 2、乙方在其小区宣传促销、商业广场活动、媒体广告投放、行业会议举办、宣传资料印刷、专卖店客户介绍等活动中,应主动宣传推荐甲方,扩大甲方知名度及提升甲方业务成功率。五、价格约定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产品价格明细表》,应明确显示产品的品牌、品名、规格、等级、型号及花色等内容,并标注所有产品的最低零售价。 2、《产品价格明细表》与《结算价格表》须经乙方盖章后生效执行。 3、乙方须保证: 1)给甲方的《结算价格表》的结算价格不高于乙方给其他装饰公司的供货价格; 2)乙方市场最低零售价不低于给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明细表》中规定的最低零售价。 3)乙方保证给甲方在最低零售价上 18% 个点的利润。(含税) 4、如果乙方出现违反上述第 3条规定任一情形,则: 第一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3倍于总差额价款的违约金; 第二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5倍于总差额价款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 无须通知乙方) 直接终止协议并不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上述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