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7
文档名称:

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doc

格式:doc   大小:171KB   页数:3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erterye 2020/4/6 文件大小:17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外业执法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符合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超越职权;(二)滥用职权;(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适用依据错误;(五)违反法定程序;(六)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执法主体资格。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与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关执法工作(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考试发证与违规处罚除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车辆调查、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除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外,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规费征稽、港口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与工程质量监督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规范施行后,新法律法规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案件调查、现场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保证被扣留车辆安全,提醒驾驶人员妥善处理随车物品;(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理由与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方式与途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义务。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与机动车车辆号牌;(三)违反规定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或者物品;(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示警灯、发声器;(五)因自身过错与当事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冲突;(六)从事职责范围以外活动;(七)收取罚没钱物不出具专用收据,不如实填写金额;(八)敲诈勒索当事人;(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十)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十一)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第二章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前应当明确执法任务、方法、要求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执法装备。第十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执法装备:(一)交通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执法文书包等装备;(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示警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录音、录像、摄像等装备。第十一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与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通知》(冀交体法字〔2005〕067号)要求,管理与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第十二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本辖区内进行;(二)在设区市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组稽查人员上路稽查,路政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权限上路巡逻;(三)不得双向查车;(四)穿着反光背心,开启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示警灯;(五)驾驶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巡逻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确保安全;(六)应当根据道路条件与交通状况,选择安全与不妨碍通行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发交通堵塞与安全事故;(七)在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与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情形下不得实施检查;(八)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与调度。第十三条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道路不得在道路中间)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但拒绝停车接受检查,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也不得踏上车辆强行控制驾驶人停车;(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驾车逃跑,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由前方执法人员拦截、记下车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