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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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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3/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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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延安,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 2011 〕 28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采取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模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分级负担,财政专户管理。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 年满 16 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城乡集体所有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其它现有社会保障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的县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2- 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日常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拨工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县区分担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指导、考核、人员培训和基金的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县区养老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证卡办理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应在户籍地的县区申请登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费, 每年 10月1日— 12月 30 日为次年度的缴费-3- 时间。(城镇居民 2011 年度缴费时间为 7月1日-8月 31 日)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度的欠费。(一)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满 60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二)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距 60 周岁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 60 减去本县区实行本办法时的本人年龄,也允许补缴,但最多不超过 15 年。(三)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龄在 45 周岁以内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含补缴)。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第十条村(居)委会、社区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与金融机构协作征收保险费。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参保后,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