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补充答辩意见原告方庭审时称当初盖地方仅是以旧宅还田、以张军峰的名义申请的庄基批复(言下之意是仅使用了张军峰的名字) ,是其实际出资的,所以庄基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是他们的, 与张军峰及其当时的配偶及子女没有关系。原告父子一系列的如下所做所为充分体现了其狼狈为奸、蓄意洗钱、合谋侵财、陷害与我的阴谋。 1 、编造旧宅还田美名。 2、谎称为我们一家建新宅诓骗我们钱财, 使我们当年做生意所积蓄的现金物化为砖瓦等。 3、蓄意使用张军峰的姓名申请庄基批复、旨在丧失我申请庄基批复的机会和资格、进而达到剥夺我在董庄的居住权利。 4、相互串通作伪证, 将属于我个人的一半出资赖为他们所有,从而达到他人财产个人化。 5、寻衅一再离婚; 无视法院判决; 枉法设计夺子; 武力强行撵人;企图实现上述通盘谋划。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律正义,非其执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6 条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该条强制性法律规范条文可以看出, 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 城镇职工没有在农村申请并修建庄基的资格, 而且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没有任何通融、回旋的余地( 即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农村村民不管谁申请了宅基地, 其他人在未分户前就当然失去再申请庄基的权利资格) 。原告如果认为我们和张白谋没有分家, 那庄基理所当然就有我一份子。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已经分家, 财产相互独立, 那当初为啥不在张白谋名下申请庄基而偏偏使用了张军峰姓名从而剥夺我们申请修建庄基的机会和权利呢?难道当代中国法律在居住权上还推崇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难道女人的姓名就不能见诸法律文件之上? 如果原告非要说讼争庄基是自己出资、自己一手修建的那我强烈要求: 1 、原告拆走自己的砖瓦,腾出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文批复给我们的庄基地、并补足我当年建房及现在建房的成本差额。 2 、如果原告硬要说庄基地是自己旧宅还田换回来的, 那我强烈请求原告更换庄基批复文件上权利人姓名并以我的名字申请一处宅基地, 补足我当年和现在修建住宅的成本差价。我毫无怨言地走入。旧宅依然是原来的旧宅, 并没有还田, 窑洞依然是原告居住了的窑洞。原告张积权为什么偏偏盯着他人的住宅偏偏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呢? 以上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答辩人康粉岭 2011 年 1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