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22%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2%至38%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38%至50%的罚款。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5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9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6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第四十五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