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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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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20/4/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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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第六条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第七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糖、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花卉、药材生产基地;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的耕地; (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具体分解到乡(镇);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实地划定乡(镇)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填制表册,编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编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养制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第十一条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依照《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其承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保养规定,增加有机肥料的使用,科学种田,保持和培肥地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