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算公式的改进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算公式的改进
荣树新
[摘要] 新0>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要考虑减值损失因素,并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要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以确定下期折旧额和摊销额,这样势必影响现行折旧和摊销的计算公式,为此本文对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和无形资产直线摊销法公式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算公式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和第六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无形资产摊销额要考虑减值损失因素,并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以确定下期折旧额和摊销额,这样势必影响现行折旧和摊销的计算公式,为此本文对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和无形资产直线摊销法公式提出改进建议。
一、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
(一)现行直线折旧法公式5>与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确定的方法”也就是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或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又分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目前教科书将年限平均法一般公式表述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将工作量法一般公式表述为: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上述公式只适用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在未来不发生减值且预计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不变的情形。不具通用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不适用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显然,上述公式未考虑减值准备因素。第二,不适用于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变更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显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按重新预计的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来确定下期的折旧额或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二)对直线折旧法公式的改进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公式应做下列改进: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尚可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总量。式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修改后的平均折旧法公式,不管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还是已计提折旧的旧固定资产;不管是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是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也不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是否变更,都适用。
二、无形资产直线摊销法
(一)现行直线摊销法公式与分析
无形资产可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前者,应将其价值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摊销方法应当反映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