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董保华华东政法学院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立法宗旨/ 倾斜保护/ 社会法内容提要: 立法宗旨集中地体现了一部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准则。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激烈争辩可以看出, 立法宗旨问题关乎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定位以及对其根本性质的认识。在承继劳动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 倾斜保护的社会法思路应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作为最集中体现一部法律基本价值判断准则的立法宗旨, 它的确立关乎我们对于一部法律的性质的基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的立法宗旨是立法过程中激烈争辩的内容。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四易其稿,在表述上存在着某些一致的地方, 也存在着一些变化。对4 次审议稿中立法宗旨的演变过程进行回顾, 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立法者的思维轨迹。 4 部稿子 4 次审议中, 没有变化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 一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一直强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页眉.. 页脚.. 4 次审议中, 发生变化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 一审稿中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审稿强调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审稿和最终稿提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是, 一审稿、二审稿都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 三审稿、最终定稿中都没有再提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三是, 最终定稿与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中有显著变化的是增加“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配套。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争论及其质疑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 关于立法宗旨, 劳动法学界出现了所谓“双保护”和“单保护”之争。所谓“单保护”, 是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所谓“双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人认为立法必须在“双保护”与“单保护”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1] 。更有人认为, 劳动合同立法发生了所谓从“双保护”到“单保护”,从民法调整到社会法调整的变化[2] 。“双保护”观点是学者对某些人大常委会委员观点的一种概括。例如, 曾宪梓在《劳动合同法( 草案)》进行第 3 次审议的时候, 认为“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 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 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 保护各方的权益。”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页眉.. 页脚.. 位的合法权益’。”[3] 厉无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 劳动合同法一是要保护劳动者, 二是要保护企业。保护了企业也就是保护了劳动者,企业的权益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最终权益也无法保障[4] 。主张所谓“单保护”观点的多见于劳动法学研究者, 最主要的代表是王全兴。他认为: 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 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 有的作‘单保护’表述。前者如《合同法》第1 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这意味着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即平等保护; 后者是将保护某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作明确表述, 而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他条款中,如《担保法》第1 条中“保障债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 条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 条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第1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 条中“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这只是表明偏重或倾斜保护某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对某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 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某方当事人而不保护他方当事人。劳动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标志是, 劳动法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的假设, 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偏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单保护”表述; 民法基于平等主体的假设,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故立法目的条款中作“双保护”表述[5] 。..页眉.. 页脚.. 涉及劳动法的宗旨, 触及了劳动法学界最敏感的神经。于是一些德高望重的前辈学者,以“义无反顾”的坚定姿态发表了支持“单保护”的观点:“《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范畴中的单项法,是《劳动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当然其立法宗旨应与《劳动法》相一致, 应当明确提出“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在 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 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既然《劳动法》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 当然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