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作者:佚名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981 更新时间: 2007-5-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管理,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联社或信用社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联社应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营造全省农村信用社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信合事业健康发展。第二章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明确一名党委成员分管信访投诉举报工作。各级联社党委要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第八条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为本联社信访事项的承办部门。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设置信访工作岗,选调熟悉信访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政治素质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单位或本及联社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下级单位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六)本联社领导和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各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都应当恪尽职守, 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萎、敷衍、拖延。第十条信访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本联社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推萎、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应当报告查处结果而不按时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六)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先报告初步的处理意见审批后方可执行而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七)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或本联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机关处理: (一)应接待不接待,应处理不处理,使信访人投告无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二)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丢失信件的; (三)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信访事项,不认真承办、协办,因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