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 5% 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 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 5% 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UCP500 关于金额数量单价增减幅度的规定作者:中国银行总行出口处崔力一本文摘自《国际商报》--法规条律一、 UCP500 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约"(ABOUT) 、"大概"(APPROXIMATELY) 、"大约"(CIRCA) 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被解释为准许其形容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 的增减幅度。 ,在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 5% 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b款,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未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 5% 的减幅。如信用证已利用本条 a款提到的语句,则本规定不适用。二、结合国际商会(ICC) 有关案例逐条进行分析和研究 ICC613 第 365 条安例问题: UCP500 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中, 10% 的增减幅度是否不仅适用于数量,也适用于信用证金额? N银行的 C客户就以上问题向该行提问, N银行认为不能这样做。 N银行就上述案例提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答复是: 参照 UCP500 第 39 条 a款,这一款声明 10% 的增减幅度是关于他们限定的金额,或数量或单价。即:适用于以上任何一项或各项增减幅度的"约"(ABOUT) 、"大概"(APPROXIMATELY) 、"大约"(CIRCA) 或类似词语,必须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解释。以上任何一项或各项没有这类限定词语,受益人则不能在这份信用证条款中使用增减幅度。结论: N银行的观点是正确的。举例:通过 SWIFT MT700 格式开立出口 1000 件,单价为 的机器零件的 UCP500 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第 39A 栏(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为 10 / 10 ,即:信用证金额允许上下各浮动 10% 的幅度。同时,信用证项下货物数量不允增减,且禁止分批出运。则此信用证金额规定的 10% 增减幅度形同虚设,出口商发货只能按信用证全额(即全额数量和全额金额)掌握。 ICC565 第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