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26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11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县市监行罚决〔2019〕YJT006号当事人:邢台县晏家屯叶雷肉食店经营者:袁叶雷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起在邢台县晏家屯村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19年8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19年8月19日给当事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并于2019年8月21日询问了当事人,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邢台县晏家屯叶雷肉食店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在邢台县晏家屯村经营至今,以前只从事熟肉零售,从2019年7月1日起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到我局立案查处时,当事人共计获利3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的事实。证据二、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的事实。证据三、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袁叶雷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据四、2019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的事实。我局依法于2019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邢县市监晏听告字(2019)YJT005号《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属于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熟肉加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局立案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建议对当事人在处罚幅度内取从中处罚幅度。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