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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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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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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 28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忻州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第二条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组织管理。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土地实行管理, 必须执行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补偿标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忻府区区长为副组长的土地管理领导组, 成员由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忻府区政府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具体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的组织协调管理。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规划勘测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的详细规划。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忻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负责编制忻州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 并使计划得到落实。第六条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达。忻府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组织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严格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征地告知。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 构筑物) 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附着物( 构筑物) 产权人共同确认。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在被告知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组织听证, 并在听证会召开的7 天前告知申请人。被征地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七条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 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八条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政府决定在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基础上, 适当提高征地标准。将市规划区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