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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glfsnxh 2020/4/12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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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烨企業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银烨企業有限公司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银烨企業有限公司」。第二條本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如下:一、F國際貿易業二、I電子資訊***服務業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經財政部核准之業務。第三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証。第四條本公司設於台北市,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第二章股份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分為伍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全額發行。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應予編號,由董事一人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第七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股票上應表明各股東之本名,其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應將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住址及本名詳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上,其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共有者,應推其一人為代表。第八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股東向公司領取股息、紅利或行使一切權利時,均以繳存公司之印鑑為憑。第九條股東向本公司登記印鑑如因遺失、毀滅或其他事由更換印鑑時,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更換新印鑑。第十條股票因轉讓過戶或遺失、毀滅等情事,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第十一條於股東常會前卅日內,或股東臨時會前十五日內,或於公司決定分派股利或其它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股份轉讓之登記。第三章股東會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必要時,由董事會或監察人召集,或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之。第十三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按股東名簿最後登記之住址,分別以書面通知各股東。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額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十五條本公司之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第十六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加蓋存留本公司之印鑑,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第十七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八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廿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第十九條本公司股東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時,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第四章董事及監察人第二十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一人,組織董事會;另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公股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工會代表。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第二十一條前條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一人。其選任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本公司股份全部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持有時,前項獨立董事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不適用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二條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十三條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請假或因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