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与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其所称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外商投资企业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与资产中所占股份与份额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釆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与拥有。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与活动行为规范法律、法规总称,是由众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规范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浙完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商务部)与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原则与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与保护在东道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与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与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与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与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合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与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髙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规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一)设立合资企业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提髙,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 违反中国法律;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造成环境污染; 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企业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限制。(二)设立合资企业申请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设立合资企业申请书; 合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合资企业协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