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是区、市、县级国家税务局。二、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新办企业和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已在国税机关备案的资料除外):(一)纳税人书面申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三)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帐号复印件;(四)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六)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七)企业验资报告;(八)总帐复印件;(九)企业章程复印件;(十)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三、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工作流程)(一)文书受理办税服务厅的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并初步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及报送资料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规定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文书受理岗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随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二)初审税源管理部门接到传递来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案头审核。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对约谈内容要做好记录,并由所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认可。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交流转税管理部门。(三)复审流转税管理部门经过复审,对情况属实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报县级国税局审批。(四)审批县级国税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权限审批确认。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新办商贸企业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⑴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①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时间为半年。②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⑵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⑶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新办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一)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二)条件1、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⑵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⑴新办商贸企业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