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1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431号)以及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价办法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职[2013]1号)执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评审标准继续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
(二)取得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进一步加大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专家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