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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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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地役权的内容》.doc

上传人:755273190 2020/4/14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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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文地址:akaoshi/ziliao/:地役权的内容2016-02-2912:00 来源: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 分享到:司法考试复****资料民法:地役权的内容。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中投入更大精力。。(1)土地使用。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应当依设定地役权的行为所限定的目的范围确定。地役权人在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的使用,不必是独占性的使用,除了可以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外,只要不是性质不相容,同一供役地上,还可设定数个地役权,依其情形同时使用。例如,一是通行地役,一是眺望地役,可以依次使用。(2)为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在供役地内可以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汲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通行地役权,可以开辟道路。。(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2016年司法考试复****资料有很多,这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想要掌握更多知识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要有一定的韧性坚持下去,预祝今年参考的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