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意义该实施办法对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要求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该实施办法对投资者准入门槛的设定第四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实施办法对投资者知识测试的要求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第九条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十条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第十二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并在开户前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模版附后),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六条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基本情况评估第十九条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验证投资者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