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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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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屏市监处字〔2019〕5号当事人:屏南县郑童惠冷鲜肉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屏南县郑童惠冷鲜肉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50923MA2Y26U695住所(住址):屏南县古峰镇文化东路22-1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童惠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联系电话:1*****5*****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屏南县古峰镇文化东路22-13号2019年1月29日我局联合屏南县公安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对屏南县郑童惠冷鲜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铺冷库内发现三箱冻鸡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鸡爪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检查现场对上述冻鸡爪进行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性。证据(二):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4日对当事人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冻鸡爪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检查现场照片4张;证据(四):涉案查封的冻鸡爪。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屏市监处告[2019]5号),书面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没有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的行为案值金额小,当事人具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等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