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太原中心支行2011-10-3109:36:29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的对账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以下简称对账系统)是依托城市金融专网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开户单位之间账务核对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对账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开户单位。   第四条系统对账必须坚持“每日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对账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第二章操作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与开户单位每日对账。   第七条开户单位应在下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工作日的账务核对。   第八条开户单位通过城市金融专网登录对账系统,录入(或导入)账务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九条开户单位与中国人民银行账务余额核对不一致时,应逐笔勾对发生额,及时查清原因,由主管确认对账结果,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应于开户单位完成账务核对的当日确认对账结果。   对账务核对结果有疑问的,营业部门应及时与开户单位联系,查清原因,并予以说明;事后监督部门应追踪监督。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按月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打印余额对账单交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应将余额对账单加盖预留印鉴,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需变更基础信息(机构名称、机构代码、上级机构代码、主管等)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根据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因操作失误需变更对账数据时,应通过对账系统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进行账务核对。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对账系统用户采用实名制,划分不同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同一用户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代码。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和开户单位的对账人员应与账务处理人员相分离。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用户设置系统维护员、系统管理员、对账管理员、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   系统维护员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人员担任,负责维护系统及数据库、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用户信息、设置系统管理员、备份和恢复数据等。   系统管理员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部门人员担任,负责对账业务的管理,设置统计参数、开设对账管理员等。   对账管理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含县级支行)营业部门会计主管担任,负责创建和维护所辖开户单位的对账资料,包括开户单位信息、用户信息、账户信息、对账日期等参数;开设并管理网点对账员和业务监督员等。   网点对账员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综合柜和网点柜人员担任。综合柜对账员负责将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日终登账后的数据导入对账系统。网点柜对账员负责开设开户单位主管用户、撤销账务比对标志、督促开户单位及时对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