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 10 附件 1: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 防范业务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 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 应 2 / 10 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 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12 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二) 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 3 / 10 款。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 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第十一条【收益结构】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 证券公司可以将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第十二条【发行】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 应当审慎评估其负债总额、期限、结构等因素, 合理安排收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及期限。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60% 。第十三条【销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 可以自行向投资者销售, 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第十四条【认购协议】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 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 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 (二) 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 (三) 募集资金用途; (四) 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4 / 10 (六) 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增信措施】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 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增信措施包括: (一) 第三方保证; (二) 资产抵押、质押; (三) 商业保险; (四) 其他增信措施。第十六条【资金用途】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