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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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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977562398 2020/4/17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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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为了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举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9月9日(周二)下午2:00,南京市榴园宾馆(进香河路38号)一楼新华厅。二、听证事项(一)《条例》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停止生产用电、用水、用气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可行,相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有无配合义务。(二)摩托车是否应当与其他机动车一样实行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定期进行检测。(三)《条例》关于机动车怠速歇火规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能否对违反规定者设定处罚。(四)《条例》对餐饮服务项目布局、污染防治措施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法取缔是否可行。(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响应措施中,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等,是否全面、必要、可行,还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稿)全文见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或者至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04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索取。三、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一)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者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报名者中遴选,听证参加人为10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听证旁听人依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不超过30人。四、报名办法即日起接受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5日18:00。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参加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五、报名电话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印晓虎、孙才;电话:025-68786918、68786929、、68786942(传真);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405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编:210019);电子邮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会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燃烧燃料产生污染第四章防治尘、废气、恶臭污染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和环境预警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调整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江北新市区管委会对江北地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园区)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行业监管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洁生产、节约能源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大气污染防治,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公安、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制造、销售机动车以及车用燃料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大气污染物输送、扩散和变化的天气气候条件现状的评估,建立区域雾霾天气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