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修订对照表(会审后修改稿)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原标准修改后标准1总则1总则(不变)、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燃气经营企业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经营企业的总称。,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瓶装燃气经营以钢瓶方式经营燃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燃气经营。。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站向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的燃气经营。燃气器具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燃气服务为满足用户使用燃气的需要,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及相关服务活动。服务窗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用户服务中心、维修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站等。上门服务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人员到用户燃气使用场所提供的服务活动。。通气将管道燃气引至燃气计量表前或室内控制总阀的作业。燃气器具前压力:用户使用燃气时,在其燃烧器具入口处测得的运行压力。基表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气量原始数据且与其他附加功能分离的计量器具。钢瓶充装量钢瓶内充装的燃气重量。液化石油气残液在用户室内环境温度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残存且不再气化的烃类物质和其他杂质。,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气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气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对具备安装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及非居民用户,企业应与开发商或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提供下列安装服务:1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后,立即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2当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已收到用户支付的80%工程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3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用户已付清工程余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户外管应通气。对具备安装条件的零散用户,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新建住宅的居民用户,企业在接到用户通气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员上门通气。原标准修改后标准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发放用户证(卡)。供用气合同格式文本应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发放用户证(卡)。新用户应在通气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新用户应在通气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用户档案信息资料应完整并及时更新。、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