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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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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5 年4月 27 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5 年5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第三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第四条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必要的编制、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六条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2—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三)评估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 (四)监督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 (五)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调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资源配置、师生身心健康、校区安全、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等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创新教育督导机制, 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受理有关教育工作的信访、申诉;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的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3—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每届聘期三年。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责。第九条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 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具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特约教育督导员应当在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中聘任。第十条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参与教育行风调查; (二)就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 4—(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