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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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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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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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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来源: 作者: 日期: 2010-01-23 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小中大推荐栏目: 房产纠纷法规房产纠纷文书房产纠纷常识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房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四条( 权属证书效力)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管理工作。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双方申请登记)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 买卖;(二) 交换;(三) 分割;(四) 合并;(五) 抵押;(六) 设典;(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单方申请登记)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的,可由取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申请: (一) 划拨;(二) 赠与;(三) 继承;(四) 遗赠;(五) 新建房屋( 初始登记);(六)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变更登记);(七)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八) 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九) 购买公有住房;(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共有产登记) 两人以上共有房产权属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其中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九条(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 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本办法施行前, 共有房产已经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双方申请办理共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 委托办理) 房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委托书。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个人所有的房产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 个人所有的房产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 申请房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由房产登记机关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