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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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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4/2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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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学生证、校徽是在校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学生应当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为切实加强学生证、校徽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校徽。每学期初,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学生证方可继续有效使用。二、学生证所列项目应当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其中乘车区间石家庄至到达站,指距离学生家庭所在地最近火车站。如确因家庭地址变动,需更改乘车区间者,应当凭学生家长调入单位及当地派出所常驻户口证明(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三、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学生证、校徽。丢失学生证者,本人可向教务处申请补发,并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证换证、补证审批表》。丢失学生证者,应当持学校介绍信在河北日报刊登挂失声明,教务处凭报社收据或刊登有挂失声明的报纸办理补发手续。四、学生证因水浸或其他原因不慎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可凭旧证到教务处进行登记换发新的学生证。五、换发、补发学生证的时间为每月末的星期一下午。六、丢失校徽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补发。七、私自涂改、故意损坏或转借学生证,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八、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校,也可以班为单位持证到教务处加盖“河北经贸大学毕业纪念专用章”后由学生本人保存留作纪念,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九、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十、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