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投诉的接待(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接待。(二)信访办对投诉人以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 ; ; : ; ; ; 。投诉人投诉时可提供或出示相关的材料。(三) 信访办应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次日( 节假日顺延) 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法制处。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信访办按信访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区、县房管局反映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区、县房管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认真接待,按有关规定办理。二、投诉的受理(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工作。法制处根据信访办转来的《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与投诉人当面核实投诉内容和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二) 市房管局主要受理的是投诉市房管局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房管局(包括市内六区、塘汉大、新四区、二区三县以及开发、保税、科技园区)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凡符合规定投诉范围,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予受理。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力坚持投诉的,在投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可予受理。凡被受理的,都应有投诉人的书面材料或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的记录材料。法制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又投诉的; ; 、县人民政府投诉,又向市房管局投诉的。凡不予受理的,法制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四)投诉人到市房管局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应先行受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对反映的情况是依法行政、执法有据, 属投诉人反映有问题的,要对投诉人做好政策法律宣传疏导,投诉人仍坚持投诉的,及时移交市政府法制办。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五)投诉人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的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六)法制处负责将投诉受理与否的情况逐一反馈给信访办。(七)市、区县行政执法投诉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法制处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三、投诉的办理(一)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处室职责分工,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由法制处会同监察室抽调专人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二)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弄清事实。可以询问投诉人和相关人;已立案处理的,可以调阅案卷,询问经办人。承办人员要做好询问等笔录。被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