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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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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875845154 2016/3/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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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 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 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 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九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接收与移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 3 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 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退出现役后复学的, 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 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 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 由部队师(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 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4 (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四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 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 跨县(市、区) 易地安置的, 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 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 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5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