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马振勇律师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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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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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谢某、吴某侵犯创维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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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概述
(一)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特征: 1、信息性。
2、处于秘密状态。
3、 有实用价值。
4、权利人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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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型:
1、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
①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②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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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制定保密制度
2、签订保密协议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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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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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4、劳动者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按《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
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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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谢某、吴某侵犯创维商业秘密案
1、谢某于2004年5至12月担任创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 吴某于2004年10月至12月担任创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二人在工作期间均与创维公司签有《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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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4年10月,王某通过潘某找到谢某和吴某,三人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被告人谢某和吴某以创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DVB产品。谢某遂利用其在创维公司担任DVB技术硬件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创维公司,吴某则偷偷复制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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