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 第 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 国土) 管理局(厅) 、测绘局(处) 、物价局( 委员会) 、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 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 2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 10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1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3 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5 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 5 元, 200 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 10 元。 6 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 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 ,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 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 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指城镇外), 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 10 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蓫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 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二)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 5 元,单位每证 10 元,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 后营字第 766 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一) 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 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