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附件: 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 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校( 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 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必须围绕国家人才培养、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 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 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 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 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提高综合素质。 2 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 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第七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分工, 各负其责, 密切协作, 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 定期分析情况, 研究问题, 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将学生军事训 3 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建立学生军事训练( 国防教育) 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生军事训练( 国防教育) 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国防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与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第十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纳入在校生的必修课程,同时开设军事类选修课程。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4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和军事课课程建设评价。第十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安排 3周, 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14 个训练日( 8 课时为 1 个训练日),本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 36 课时,专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不得低于 24 课时。高中阶段学校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 7至 14 天。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 加强军事课课程建设, 提供课程建设所需的保障条件, 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分班组织教学, 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不得安排军事理论课教学。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学校按照 1: 40-50 的比例提出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 由省军区司令部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 或报军区审批后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 由军分区( 警备区) 或者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应根据批复的学生军 5 事训练计划,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顺利完成。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可在学校内组织, 也可到军事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第二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