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教育部总参总政发>( 全文)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 2007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 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 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 各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 ,各集团军,部属各高等学校,军队有关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部队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 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附件: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规定全文: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 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第三条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四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 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 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 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 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磨练意志品质, 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第五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 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 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 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第七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下同) 、市( 地区,下同)、县( 市、区,下同) 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 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 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十一条普通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