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文档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pdf

格式:pdf   页数:2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pdf

上传人:实用文库 2016/3/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 年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2 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批注[j 1]: 2 月 1 日后,规章、地方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是否自然废止?如果遇到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坚持自己的政策性规定的, 如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批注[U2]: 政府采购法是不是制定条例的依据之一?工程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了定义。批注[U3]: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作为例外? 批注[j 4]: 如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采购的标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无关,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或财政部的规定?是否需要执行条例的规定?例如:金字工程?铁路、公路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吗? 批注[U5]: 如何理解“不可分割”? 批注[U6]: 与不可分割是“和”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 批注[U7]: 在公布实施前,是否仍执行 3号令?预计何时能公布?会有何重大变化吗? 批注[U8]: 指导和协调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批注[U9]: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批注[U10]: 从哪里能了解到几个部门准确的职责分工?监督的手段是否需要行政许可?如审查(一般称为备案)过程文件和结果等。批注[U11]: 电力、石油、石化、煤炭、核工业等行业的项目由哪个部门进行负责行政监督? 批注[U12]: 在指导和协调方面与国家发改委的关系是什么?是否要接受国家发改委的统一管理或指导? 批注[j 13]: 审查招标过程文件是否属于监督手段之一? 3 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批注[j 14]: 企业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招标程序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批注[U15]: 既然是提供服务, 是否强制招标人必须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批注[U16]: 是否有衡量标准?现在交易中心收费比代理费还要高, 是否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 批注[U17]: “干涉”有合法的吗? 批注[U18]: 从哪里能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