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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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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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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岸法[2011]65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武中法[2011]217号文件精神,现将《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作风建设问责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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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本院领导。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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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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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