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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6/3/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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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维护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政府倡导为前提, 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 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第九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引车上路、推荐服务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 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定。第十二条捐赠时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和财产交接清单; 对救灾、济贫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 无法索取合法凭据的, 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对定点扶持对象( 地区) 等日常性捐赠, 以及援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捐赠事项实行预算管理,由公司在每年末将捐赠事项纳入下年预算中,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第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捐赠: 1 、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项目:由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 、对于重大对外捐赠事项(浙国资发[2010]8 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