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属性。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新问题。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一种错误解读,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发达衡结果”。[1]这表明知识产权是私主体所享有财产权,可以归入民事权利范畴。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长足发展,知识产权客体类型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随之而来就是理论创新与发展,其中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不可否认,虽然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有其合理一面,是知识产权理论创新大胆尝试,对于完善与发展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但是,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一种错误发展与创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不可能公权化。如果知识产权真有公权属性,那它就不是真正知识产权,就应该划归别部门法调整了。一、“知识产权公权化学说”理论依据在“知识产权公权化”学说支持者日趋增多背景下,探求这一学说客观背景或者说理论依据,是反思这一学说合理性基础。(一)依据之一:知识产权公法化趋势由于国家干预广泛出现,导致了公法、私法融合以及公权、私权权利竞合。原有私法中由于引入某些公法条款,以至于知识产权、矿业权、水权等权利形态受到大量公法规范规制,凸显出强烈公权色彩。而知识产权是“公”、“私”融合过程中公权、私权权利竞合最为明显一项权利。[2]私法公法化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较为明显,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有自己特殊性,与公法关系较为紧密。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权力介入较为普遍与更加深入,这也是被认为私法公法化一个最为重要特征。私法公法化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不能解决一些新出现问题而提出新方法。这一方法主要是应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变大而导致社会财富不能物尽其用问题,另外也是为了调与日益加深社会深层次矛盾不得不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在法律层面上就产生了私法公法化现象。而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则抓住这一特征,认为私法公法化过程必然会带来或导致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趋向,有学者还认为这种趋向随着社会发展与“法律社会化”影响会越来越强烈,最终知识产权中公权会占有非常重要地位。(二)依据之二:国家授予与确认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认为,“政府角色”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非常特殊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授权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具体权利客体进行形式审查与审查。[2]其实本质上知识产权受到国家公权力干预与限制是不可避免,而且这种干预与限制从知识产权产生到结束都可以见到国家公权力影子。公权力对知识产权干预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确权、流转、变更等过程中都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来确认。甚至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需要行政权力强有力干预,包含责任追究中行政责任占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限制主要表现在因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对权利人权利范围做出某种必要限制。虽说其他民事权利也会受到某些限制,但都没有知识产权受到限制范围更加广泛。也许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受到如此大范围与程度上干预与限制更加容易具有公权属性。(三)依据之三:社会公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