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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4/2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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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市监处〔2019〕10号当事人:李永元,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50629196206100019住所(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40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职业:自由职业者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草坂村40号2019年4月16日,在本县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和华丰镇等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华丰镇草坂村菜市场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所销售的生猪肉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当事人这一行为已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年4月16日,,并以每斤8元的售价在草坂菜市场进行销售。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生猪肉并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肉2斤,获利3元,货值金额按售价计29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的猪肉的事实。;印证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生猪肉上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记的事实。,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肉的事实及其经营情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基本情况。以上相关证据及材料已由当事人签字并加摁指模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告字〔2019〕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之规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