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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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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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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在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过程中, 凡与医院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 包括: 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本人能力、体力等原因)而未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称富余待岗人员。为稳定医院人员队伍, 增强竞争意识, 保障基本生活, 对富余待岗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对象: 1 、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能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职工(转、退、复员军人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属于本条例管理对象。二、安置途径: 1、直接转岗; 2、培训后重新上岗; 3、外流; 4、挂编流动; 5、待退休;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三、组织管理: 1、医院成立由职能科室(包括:人事、医务、总务、护理、工会等)组成的富余待岗人员管理中心。 2、富余待岗人员由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 3、待退休人员由退管会管理。四、工作程序: 1、凡接到待岗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在次日向人事处报到, 并填写《华山医院待岗职工登记表》。 2、直接转岗人员在人事处办理转岗手续后,至新岗位报到。 3、需培训上岗的人员由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根据培训情况,由院人事处重新安排新岗位。 4、接到上岗通知的待岗人员,应在三天内至新岗位报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外流: (1) 拒签上岗合同的待岗人员, 可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期满后如仍不愿签订上岗合同的,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给予办理离院手续。(2) 待岗人员要求外流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个人或组织推荐, 对方要求试用的, 医院给予三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内保留聘用关系,且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6、挂编流动:因岗位职数原因未聘用上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挂编流动。挂编流动需本人提出申请且接收单位同意。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本人愿意且对方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如无法调动,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7、待退休: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五、待岗人员的福利待遇(一)工资待遇: 1、直接转岗人员:根据按岗定酬的原则,享受新岗位的相应待遇。 2、待岗人员: 第一季度发 100% 的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 固定工资+ 活工资+ 地区差+ 职务津贴+ 副贴) 。以后每季度递减 20% ,直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外流人员:经医院批准的外流人员在流动期内可享受 100% 基本工资及“四金”。 4、待退休人员: 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 待退休) 的暂行规定》执行。 5、挂编流动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四金”。其余待遇由接受单位支付。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参照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试岗期:培训后重新上岗,享受基本工资、“四金”。(二)其它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计划生育假等。六、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全国和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 紧缩编制,提高素质,优化队伍,特制定医院员工提前退岗休养的暂行办法。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可以先办理院内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待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一、退岗休养人员的条件: 1、属医院编制的员工; 2、距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