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与社会有保存价值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历史记录。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建设与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与不同载体环境保护档案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与有效利用。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与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与检查。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环保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与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对所在部门内各职能机构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管理所在部门全部档案; (三)对所在部门下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业务培训; (四)组织档案情息资源开发,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五)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与设备仪器开箱文件材料验收工作。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兼职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与国家各项法规、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具有较高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职务或职称评定与晋升、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监督、指导与协助文书立卷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与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档案情况; (五)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工作。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露;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机密与安全。第四章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经办部门与经办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