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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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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erterye 2020/5/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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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与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工程、设备、装置与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与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及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