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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5/2 文件大小:3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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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辆面临的风险—财产损失风险 —人员伤亡风险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坏、灭失其他财产损坏、灭失车上财产车下财产驾驶员本人车上其他人员车下人员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车辆的使用性质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个人自用机动车辆的种类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简介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商业汽车保险主险(基本险)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商业汽车保险附加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可选免赔特约条款。附加险只有购买了相应的主险以后才可以购买。机动车保险险种介绍交强险商业汽车保险主险(基本险):全称“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交强险的出台: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1日新版的交强险条例施行。交强险的运作主体:24家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费率:私家车(6座以下)950元;实行费率浮动机制。案例一车祸痛失爱妻“交强险”竟成索赔“拦路虎”2007年1月17日,对于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圣康来说,是一个遭遇了晴天霹雳的日子。 当天上午,其妻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山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入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凤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月2日,罗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杨久凤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  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6年12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07年3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晶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简介1、罗圣康的妻子杨久凤乘坐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罗五湖的中巴客车出了车祸,导致杨久凤死亡;2、罗五湖已为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3、罗圣康等人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同学们分析,中华财保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摘要: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凤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结论:7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赔偿原告罗圣康、罗晶元、徐立秀因杨久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二2008年3月23日,吴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辆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道路不熟,停车问路时,未拉手制动,致使车辆向前溜行,将自己撞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亲属以吴某于2007年10月对吴某驾驶的机动车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死者吴某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所指称的受害人,拒绝理赔。之后,吴某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