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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探讨应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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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探讨应用研究.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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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探讨应用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欣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唐 xx的妻子 xxx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唐 xx 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唐 xx,详细听取其陈述,查阅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了解,经过庭审,事实更加清楚,现我们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单位受贿罪对于公诉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指控,我们没有异议。二、关于贪污罪我们认为唐 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有二: 1、三人所领取的 120 万元不属于《刑法》所规定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唐 xx、黎、宋贪污的 120 万元,来源于单位受贿所得的 273 万元,这是庭审中已经确认的。贪污罪的客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以外,还有一项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刑法》第382 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 91条对“公共财产”作出了界定,公共财产包括: (1) 国有财产;(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页眉. .页脚. (3)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120 万元是综合管理处非法收受倒卖许可证的受贿款,不属于 91条规定的情形。三人取得 120 万元没有损害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不成立,三人不构成贪污罪。 2、向三人发放 120 万元是综合管理处的单位行为。我们注意到公诉机关对于 273 万元的处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作法。对于综合管理处工作人员共同领取的 152 万元未作贪污处理,而对于唐、黎、宋三人领取 120 万元却作为贪污追究刑事责任。二者的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由处长唐 xx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分发,不同只是发放人数,却由此产生罪与非罪区别,不知法律依据何在?120 万元是在机构改革之时,综合管理处的其他工作人员已经分流,综合管理处将余款发放给剩余的人员即唐、黎、宋三人,也是单位行为,不应追究个人的责任。120 万元是综合管理处将单位受贿所得进行处分,是单位受贿的后续行为,不应另立罪名予以处理。此外,我们需要指出的是,273 万元主要来源于唐 xx、黎倒卖许可证的收益。根据唐 xx与王的供述,综合管理处只收取倒卖配额的企业的钱,对于企业正常申报的配额,综合管理处不收取会费。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会费绝大多数是唐、黎二人的“创收”所得。这也是综合管理处最终决定向唐、黎以及副处长宋 xx 发放 120 万元的重要原因。本质上来说,这些钱原本属于唐、黎所代表的倒卖许可证团伙的所得,最终又回到了唐、黎二人手上,等于这部份非法利益由唐、黎二人回收了。这与贪污的法律性质就相差更远了。综上,我们认为唐 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三、关于受贿罪我们认为,唐 xx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非受贿。公诉机关指控,唐 xx在担任外资办综合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批审核汽车进口配额证明职务之便,自办配额证明交给王 xx或在王 xx申请配额证明的过程中,审批审核时给予关照,保证所申请的汽车进口配额能按量如期核发汽车进口配额证明。唐 xx因此收受王 万元和价值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