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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律师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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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律师推荐).doc

上传人:cxmckate6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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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律师推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辩护词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 妻子李**的委托, 并经被告人张** 同意, 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 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 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 为彻底弄清案情, 先后 5 次会见了被告人, 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 作了适当的调查, 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 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就涉嫌贪污、受贿罪而言, 被告人张** 主动交代其贪污、受贿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是客观公正的。(一) 就涉嫌贪污罪而言, 被告人张** 的行为构成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张** 在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 就如实供述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的行为, 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发经过和卷宗材料来看, 侦查机关当时传讯被告人是因为徐州监狱犯人孙晋元交代被告人张** 在处理中煤五公司第三工程处废旧钢材过程中涉嫌受贿, 被告人在被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这也就是说, 一开始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贪污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并不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如实交侍了自己所犯的贪污犯罪事实,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二) 就涉嫌受贿罪而言, 被告人张** 的行为构成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 年 5月 28 日早 6:30 到 9:50 , 被告人张** 在侦查机关向其取证询问时就主动如实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尽管公诉机关的“案发经过”说到通过对证人孙** 的调查, 其交待了向被告人张** 行贿的事实, 但通过其提交的证据来看, 其对证人孙** 的提审是在被告人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后进行的,即 2010 年 5月 28 日 9:50 到 10:30 , 辩护人认为张** 的证言不影响被告人受贿罪自首的成立(见证据卷第 2 页、第 34页)。二、酌定的量刑情节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一) 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 被告人张** 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时, 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其一次询问笔录、五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 被告人张** 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