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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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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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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 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再生建材产品生产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 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基坑、隧道、河道等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等。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 以下简称再生建材), 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 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 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建材生产和使用的统筹协调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布点方案。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的要求, 协同实施本办法。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建材的推广使用工作。第五条从事再生建材生产企业的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布点方案,并按照长期消纳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 行业)、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和提供工程应用服务, 并于每月 5 日前分别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报送上月再生建材生产应用与原料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应在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公园、绿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材。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 公路) 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 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 30% ; 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项目, 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 15% 。第九条按规定使用再生建材的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使用再生建材作相应论证; 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建材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并组织验收, 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情况;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建材,确保按图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